问题 | 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通知有哪些内容 |
释义 | 为满足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所决定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范围调整为:符合《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并综合考虑个股及市场情况选取出的200只股票,具体名单见附件。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深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深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标的股票范围调整的相关业务准备和技术系统准备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31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通知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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