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工资损失是否应该纳入工资核算?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金包括治疗费、住院费、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等。其中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是指因工伤造成劳动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因此,工伤工资损失应该纳入工资核算。 法律依据: 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及时支付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费等;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者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由原支付工资的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3.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金的种类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障待遇、治疗期工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 因此,用人单位应该根据规定及时支付工伤保险金,包括工伤工资损失,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或者克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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