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南省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调整 |
释义 | 《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方面,并要求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办法。 法律分析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拓展延伸 海南省发布新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细则 海南省最近发布了新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细则,以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补偿标准和实施细则。根据该细则,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将根据房屋类型、面积、年限等因素进行细致的计算和调整,以确保被征收房屋所有人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此举旨在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征收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新的执行细则将为房屋征收补偿提供更明确的指导,为相关各方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依据,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语 根据最新发布的海南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细则,被征收人将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以保护其合法权益。补偿标准将根据房屋类型、面积、年限等因素进行细致计算和调整,确保补偿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这一举措将为房屋征收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指导,为相关各方提供可操作性的依据,推动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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