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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结婚登记存在程序瑕疵的,如何救济?
释义
    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以供婚姻登记机构审查。但是,在婚姻登记实践中,经常出现婚姻登记瑕疵的问题,比如:一方当事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与另一方结婚登记;或者一方当事人本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而是委托他人代理进行结婚登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结婚证记载的姓名、年龄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符;或者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发放结婚证等情形。婚姻登记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民事登记,与户籍登记或者收养登记的性质相类似,其目的在于确认当事人的婚姻状态。在婚姻登记中,行政机关的职责仅是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合法性及其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因此,婚姻登记虽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但仍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系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故程序具有瑕疵的结婚登记理应先由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具体行为予以更正。因民事审判司法权不同于行政审判司法权,在民事审判中审查认定结婚证的效力问题超越了民事审判的职权范围。因此,如果当事人认为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主张更正或者撤销结婚登记的,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更正或撤销婚姻登记,在婚姻登记机关不予更正或不予撤销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当然,当事人亦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的后果等同于没有登记,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
    婚姻登记瑕疵与婚姻无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婚姻无效制度是法律设立的一种对形式上已成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针对该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异议的一种救济制度。婚姻无效本质上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法律后果。《民法典》已对无效婚姻的事由采取穷尽式列举,排除了任何否定婚姻关系的其他事由。因此,当事人不能仅以结婚登记时的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来主张婚姻无效。程序具有瑕疵的结婚登记当然存在不合法性,如果经该结婚登记的婚姻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人民法院有权经当事人的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但是,法律并未就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故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如果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为由请求否定其婚姻效力,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宣告婚姻无效。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的婚姻不予区分一概宣告无效,不仅随意扩大了无效婚姻的适用范围,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亦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如果当事人仅以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为由请求否定其婚姻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讼争婚姻法律关系不属于无效婚姻的三种情形,应以判决形式驳回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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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7: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