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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父母用孩子的房产抵押借款,有效吗?
释义
    一个真实的案例,父亲的A向朋友李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用途是用于A自己的生意资金周转,于是就用和妻子B二人出资登记在8岁儿子C名下的房屋作为借款的一个抵押,并跟李某签订了抵押合同,也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之后,A还是没有能力还钱,李某就把A告上了法庭,要求A还钱,并且主张对C名下的房产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那么在这个案件中,大家认为A用8岁C名下的房子抵押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这其实算是司法实践中一个比较难并且有争议的点,一般来说,法院会认为抵押合同无效,理由是父母A没有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合同相对人李某也不是善意相对人。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房子的权利属性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两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的权属是以登记为准,虽然这个登记在C名下的房子是由A和B夫妻二人出钱购买的,但是已经通过登记的方式把房产的所有权实际赠与给了未成年C,所以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人是未成年C,应认定为C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A作为未成年C的法律上的监护人,他把这套房子抵押给李某的行为,应该怎么认定A作为父亲具有对C的法定代理权,是不是就是可以代理C进行房产抵押了,实际上这套房子是C的个人财产,A和B作为C的父母,也就是C的法定监护人,仅仅是帮助C代为管理这套房子。那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必须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反之则不能。
    同时父母作为监护人行使法定代理权是要必须在为了维护监护人利益的情况下,这样的一个范围里面去进行。超过了这个边界,监护人就构成我们法律上叫作无权代理。
    本案中,C仅有8岁,没有办法对于A的抵押房屋的行为去做任何的意思表示,需要等到他年满18周岁才可以追认。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大概率会认定A和B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从而导致抵押合同无效。
    第三,A把这套房子抵押给李某,是不是为了维护未成年C的利益呢?
    由于房产的价值往往都比较高,抵押行为本身它的风险也很高,所以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父母抵押他们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行为,原则上是推定为不是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除非对方有相反的证据,足以证明房屋抵押的行为确实是为了维护子女利益来实施的。
    比如说A把房子抵押出去借款是为了给C筹集出国留学的费用,或者为了给C筹集看病的经费,那么这个就属于是直接对子女有利的情形。如果是为了A自己的公司经营周转,那么很显然就不是。
    根据最高院的观点,也是认为在无法兼顾交易安全与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同时我们来看看李某的行为和性质,这个案件中李某其实他明明知道A抵押了C的房产来借款,但仍然坚持和A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且办理登记,实际上李某也是在侵害C的利益,所以法院会认定李某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存在过失,不能认定为他是一个善意抵押人。
    提醒大家,给别人借款办理人保、物保等抵押登记的时候,都要对抵押的资产和权利归属,还有权利人的行为能力等各个方面有有没有瑕疵,要做一个相对充分的谨慎的调查,避免权利最终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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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8:2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