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卖淫案辩护律师」除了管理制度之外的“管理或控制”(二十七) |
释义 | 作者:张霖律师,坐标广州深圳。 刑事法律咨询,可以私信或在百度搜索【解忧刺猬】找我。 法学学士、管理学硕士;精通粤语、普通话。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3年律师执业至今,参与和代理不少刑事案件(包括省厅督办的重大犯罪案件),取得较为理想的办案效果,刑事案件实战经验丰富。 始终牢记:每一场辩护,都是绝处求生。 导读: 某组织卖淫案,引申的疑问——2017年《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列举,哪些行为是“管理或者控制”行为,哪些行为不是“管理或者控制”行为,我们唯有从千变万化的案件中找到一些规律。 “管理或者控制”——既可以指对卖淫人员的人身自由的管理或控制,也可以指对卖淫活动的管理或控制。今天,简单谈一谈对人身自由的管理或控制行为。 一、管理制度,常被认定为“管理或者控制”的行为 作者曾撰写过《查获管理制度就认定组织卖淫罪?(二十一)》,其中就提到:行为人对卖淫人员所制定管理制度,包括:考勤制度、上下班时间、请假、奖罚等。 管理制度的内容,不论是粗放型、还是莞式精细化、也不论是网上照搬下载、还是自主撰写细化,在实践中,往往是组织卖淫的入罪杀手锏。 但是,作者始终认为:抛开管理制度的来源和内容直接谈入罪,这种做法值得商榷,极易存在错误认定的可能性。 二、 “收押金”或“扣证件”,该如何评价? “收押金”或“扣证件”,常见于线下夜总会等存在实体经营的组织卖淫活动,网络时代的组织卖淫行为人采用这种方法的相对较少。 某涉嫌组织卖淫案,虽然没有查获管理制度,但发现行为人存在对卖淫人员“收押金”和“扣证件”等行为,某安机关认为这属于“管理或控制”行为。 作者认为,“收押金”或“扣证件”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限制卖淫人员人身自由的作用,使得卖淫人员不得不遵守行为人所提出的要求,存在被认定为“管理或控制”的风险。 三、“安排住宿和交通”,该如何评价? 所谓的安排住宿或交通,现实中,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三种情况: 第一种(常见于传统卖淫活动),行为人安排住宿场所,指定卖淫人员日常住宿,方便监视,由行为人安排车辆接送至夜总会; 第二种(常见于网络卖淫活动),行为人租赁不同的公寓,指定卖淫人员在该场所实施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后,再派单至该公寓实施交易; 第三种(也常见于网络卖淫活动),卖淫人员自己租住酒店,开好房,等着行为人派单;行为人确定嫖客后,安排车辆分别接送卖淫人员和嫖客至指定酒店。 上述三种情况,略有差异,对行为人而言,这种差异对最终的罪名定性将产生重大影响。 你认为,哪些可能会被认定为“管理或者控制”行为? 四、“代管手机”,该如何评价? 抛出最后一个问题:结合生活经验,在什么情况下,行为人“代管(卖淫人员的)手机”可能会被认定为“管理或者控制”行为? 或是换个问法:哪些情况下,行为人“代管(卖淫人员的)手机”不应当认定为“管理或者控制”行为? 特别声明: 办案是一个不断发现新思路、寻求新可能性的过程,欢迎交流。 本律师接受确有冤情隐情、确有一定理据的刑事辩护委托,唯此才有机会通过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无罪或罪轻、缓刑、或二审改判。 现实中的个案,案发经过千差万别,证据材料差异巨大,具体问题需要具体研究。本号原创或分享的文章并非法律意见,仅作讨论和研究之用。除特别说明外,本号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务必及时告知,以便删除),感谢支持! 刑事法律咨询,Call 我:186++2087++1036 长期关注和钻研的领域,办案关键词:代理全国范围内的重大疑难案件、新型网络经济犯罪案件、广州刑事辩护、深圳刑事辩护;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网络色情犯罪、网络涉黄犯罪;强迫组织卖淫引诱介绍卖淫犯罪、新型网络卖淫案件、性犯罪、强奸案辩护、强制猥亵案辩护等。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