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卖淫案律师」群主在卖淫犯罪案中的刑事法律后果(二十三) |
释义 | 作者:张霖律师,坐标广州深圳。 刑事法律咨询,可以私信或在百度搜索【解忧刺猬】找我。 法学学士、管理学硕士;精通粤语、普通话。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3年律师执业至今,参与和代理不少刑事案件(包括省厅督办的重大犯罪案件),取得较为理想的办案效果,刑事案件实战经验丰富。 始终牢记:每一场辩护,都是绝处求生。 导读: 网友问:有个狼友群,群主是H,他建的群。H最近因为犯罪被抓了,后面会怎么样? 作者答:今时今日,还这么关心群主安危,难道你就是群主?还说你在群主的群里消费过,所以怕查到自己?(作者已经习惯了网友这种提问方式,呵呵) 好吧,言归正传,简单说一说群主在涉卖淫犯罪案中的刑事风险。 (注:文中人物已作处理) 一、情形一:群主建群,没有任何行为,也没参与任何事儿,群成员在群内乱搞活动。群主如果尽到及时制止或提醒义务,则出事的概率是万中无(零点)一。 二、情形二: 群主建群,入群无门槛,群主专门发布招嫖信息——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针对发布网络招嫖信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1】被告人S某某(微信昵称:XXXX)作为群主,负责管理六个专门用于招揽嫖客的微信群(xx交流群1、xx外卖交流群1、xx群1、xx交流群2、xx交流群3、xx俱乐部1),并在群内发布招嫖群公告等违法犯罪信息.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S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2】20xx年xx月至xx月间,被告人W某某、Y某等人通过建立“**”微信通信群组、制作微信插件、发布榜单等方式,为卖淫女与嫖客提供撮合平台。经鉴定,共建立微信通讯群组30余个,群内成员账号数累计6000余个。 该案,法院判决被告人W某某、Y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注意:如果查实在线下事实了介绍卖淫活动,也可以定介绍卖淫罪) 三、情形三:群主建群,对卖淫人员及其经纪人入群要收会员费,潜在嫖客不收费——涉嫌介绍卖淫罪。 群主通过收取卖淫人员“入群会员费”,利用通讯群组将卖淫人员和嫖客聚合在一起,实现人数规模化,然后,在群内向潜在的嫖客发布卖淫女的信息,希望嫖客获悉信息后与卖淫人员联系,居间促成线下的卖淫活动。 群主从卖淫人员处收取入群会员费,以获取入群会员费作为盈利手段(注:区别于在嫖资中抽成),使得卖淫人员能接触到更广泛的潜在嫖客,增加了交易机会,本质上为卖淫人员提供居间服务,此符合介绍卖淫罪的行为模式。 【案例3】20XX年X月以来,Y某(已判刑)创建“XXX阁”QQ群(群号*******)为卖淫嫖娼人员提供平台,通过付费入群的方式获利,并先后召集被告人M某某等作为管理员,负责拉人、禁言、踢人等日常管理。在该QQ群运行期间,M某某使用“***”、“***”等QQ号与卖淫人员及嫖客联系,通过该QQ群成功介绍卖淫2人以上。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M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 四、情形四:群主建群,直接管理和控制着一批卖淫人员、或通过经纪人间接管理和控制着一批卖淫人员——涉嫌组织卖淫罪或协助组织卖淫罪。 【案例4】S某通过网上招揽卖淫女A、B、C、D、E、F、G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通过***微信群对卖淫女进行管理,卖淫场所工作人员及卖淫女进入群内接受安排。S某规定了上下班时间、卖淫女不能接私活、不能得罪客人、制定惩罚措施等相关制度,卖淫女的上、下钟的计数也在群里上报。该卖淫场所进行性交易的收费标准分别为***元、****元和****元。(注:经查明的具体时间、地点、消费金额、次数等,在此不一一细述了。) 最终,法院认为S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 五、作者评析 网络卖淫犯罪中的群主,对应不同身份、不同层级、不同行为、不同作用,最终产生的刑事法律后果也不同。 当不当群主,怎么当群主,应当有所讲究,尤其敏感群的群主切不可随便当。 特别声明: 办案是一个不断发现新思路、寻求新可能性的过程,欢迎交流。 本律师接受确有冤情隐情、确有一定理据的刑事辩护委托,唯此才有机会通过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无罪或罪轻、缓刑、或二审改判。 现实中的个案,案发经过千差万别,证据材料差异巨大,具体问题需要具体研究。本号原创或分享的文章并非法律意见,仅作讨论和研究之用。除特别说明外,本号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务必及时告知,以便删除),感谢支持! 刑事法律咨询,Call 我:186++2087++1036 长期关注和钻研的领域,办案关键词:代理全国范围内的重大疑难案件、新型网络经济犯罪案件、广州刑事辩护、深圳刑事辩护;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网络色情犯罪、网络涉黄犯罪;强迫组织卖淫引诱介绍卖淫犯罪、新型网络卖淫案件、性犯罪、强奸案辩护、强制猥亵案辩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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