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罚金刑适用怎么完善 |
释义 | 一、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罚金刑的具体犯罪的范围。其实质就是哪些犯罪可以适用罚金刑。具体而论,就是立法者根据某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根据本国的刑法价值取向,规定可以单独适用或并科适用罚金的具体犯罪的范围。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罚金适用范围是非常典型的以贪利型犯罪为主的。以贪利型犯罪为主的罚金刑适用范围既具有优越性,也有其缺憾之处。 (一)、优长之处能充分体现罚金刑在贪利刑犯罪方面的报应性和预防性的统一。对于各种各样的贪利型犯罪适用罚金刑,能充分发挥罚金刑的相配性特征:刑罚所剥夺的权益于犯罪所侵害的权益的相似性。它既表明了刑罚与犯罪相似的的等量报应,也充分显示了刑罚在价值上等同的法律报应。这种相配性同时也能与刑罚的预防性相结合。因为对贪利人判处罚金,同时是对其贪图不义之财的思想动机的一种教育,能使其明白不义之财不可贪的道理,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特别预防的作用。 (二)存在的弊端及其完善现行刑法规定罚金主要适用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而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民主权利罪、贪污贿赂罪中罚金刑的条文设置较少,则没有设置罚金刑,且绝大多数都适用于,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相对狭窄。这种规定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完善的需要和财产权的保障,不能有效地遏制贪利型犯罪的发生。综观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除了单位、规定了并处罚金外,许多自然人犯罪条款只规定了,且没收财产也只能在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下才可并处,出现了量刑幅度不衔接的情况。一般的罪犯犯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类的犯罪都要处以罚金,而国家工作人员仅仅因为其是“国家人”盗窃、骗取公共财物就可以享受特殊待遇,这与依法治国的方略可谓背道而驰。 二、完善罚金刑的适用方式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是指罚金的单处、选处、并处的适用问题。 1、罚金刑的单处适用,即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判处其他刑罚,对犯罪的单位只能单处罚金; 2、罚金刑的选处适用,即罚金作为一种与有关主刑并列的刑罚,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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