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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债务中担保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什么内容
释义
    担保应注意以下事项:
    1、签订抵押合同的抵押人与不动产权利人应一致。
    2、办理抵押的登记、保险费用应明确约定由谁承担。
    3、抵押人如果是公司法人的,应要求公司法人提供公司章程。
    4、注意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5、注意抵押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为根本不能变卖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
    一、抵押权应如何受偿
    所谓优先受偿顺序,是指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谁的债权。法律规定了以下的清偿顺序:
    一、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上述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二、民法典上的房产抵押权如何办理
    民法典规定,房产作为建筑物可以办理抵押。双方当事人或第三人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签订按揭贷款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的注意事项:1、订立按揭贷款合同是要注意合同的条款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签订的主体也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合同的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2、在合同中不能约定,在贷款没期满前就约定抵押物的所有权的转移。3、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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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4:4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