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个人合伙企业登记
 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本文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合伙人(设立时)或企业(变更、注销时)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司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报表》;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的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身份证明;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7、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8、如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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