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患者食道溃疡未积极治疗导致出血性休克死亡医院赔偿案件 |
释义 |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9日,患者因周身乏力至被告医院就诊,门诊给予血常规检查,检查结果显示患者存在感染和贫血,被告医院给患者阿奇霉素静滴三天、布洛芬止痛。2018年5月1日,患者仍然感到头晕、四肢无力,病情加重,再次到被告医院就诊,就诊时体温39.8度,医生没有给予药物治疗也没有给予任何检查,只嘱咐让患者注意休息。2018年5月5日,患者全身乏力严重再次到被告医院就诊,在取药时突然晕倒,意识丧失,约5分钟后醒来,查血常规白细胞计数21.22×10^9/L,血红蛋白63g/L,红细胞压积20.3%,于当日转到内科住院,入院时体温39度,贫血貌,口唇苍白,双肺呼吸音粗,未闻及干湿性啰音,入院后给予降温抗感染治疗。2018年5月5日23:23,患者血常规白细胞计数4.99×10^9/L,血红蛋白55g/L,红细胞压积18.3%。血气分析:PH7.508g/LP0271.3mmHg,PC0224.7mmHg,BE-3.5mmol/L,S0294.5%。2018年5月6日9:45左右,患者突然呕吐鲜血,并大量呕血,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后心跳回复但呈昏迷状态,瞳孔对光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大动脉搏动弱,于10:40转入重症医学科,但患者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6日18:20死亡。尸体解剖报告显示:患者因食道溃疡穿孔合并广泛出血、出血性休克,致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医疗过错并导致了患者的死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鉴定意见: 被告医院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对患者未予足够的重视,未及时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在病情变化时未分析原因,使患者丧失了尽早明确诊断、治疗的机会,且在入院后未及时予以配血,对后期的抢救产生不利影响,与患者的最终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建议医方承担轻微-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235.35元、误工费144元、营养费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丧葬费10160.40元、死亡赔偿金2719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2990.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15000元、诉讼费5239元,合计408808.95元。 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分析: 1.2018年4月29日患者因上呼吸道感染就诊于被告医院,血常规提示白细胞、中性粒细胞百分比均升高,血红蛋白浓度99g/L,被告予以阿奇霉素静点及布洛芬止痛治疗,被告的处置未违反医疗常规。 2.2018年5月1日患者因头晕、四肢乏力3天再次就诊于被告医院,就诊时体温39.8℃,被告考虑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及感染性发热,但被告未予患者行辅助检查,也未予以相应处理,存在过失。 3.2018年5月5日17:33患者因“头晕2天,发热1天”第三次就诊于被告医院,体温38.5℃,血红蛋白63g/L,白细胞21.22×10^9/L,且在就诊前曾在急诊大门口晕厥1分钟,被告建议患者住院治疗,患者拒绝,被告即予以抗炎、补液、退热等治疗符合治疗原则。 但患者血红蛋白较前明显下降,且在就诊前曾发生晕厥,被告未予重视,未分析其原因,也未行心电图、头颅CT、胃镜等辅助检查,继而确定下一步的诊疗方案,被告的上述诊疗行为存在不足。 4.2018年5月5日21:40患者因“胸痛10天,发热5天,加重5小时”入住被告医院综合内科,23:23检验报告单显示血红蛋白55g/L,较前下降,达到重度贫血,具有输血指征,被告应尽快完成配血、输血,存在不足。 律师办案体会: 本案患者是因为丈夫在被告医院住院,自己是来医院照顾自己丈夫的,因此有不舒服所以就近在被告医院挂号看病。没想到丈夫在住院没有生命危险,自己却在就诊后8天去世。患者去世的第二天,家属拿着病历找到了律师,就医院是否有过错进行评估后,家属当时就委托律师办理此案件,并接受律师的建议进行了尸检,律师也带着当事人的授权手续去被告医院封存了病历。 本案中患者去世时才四十出头,丈夫还在住院,有两个孩子,第二个孩子才5岁,只有小叔子在帮忙联系医疗纠纷的事,并全权委托律师办理。全家商量后考虑到家庭的实际情况,决定先去医疗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告知医院只同意赔偿16万。家属询问律师的意见,律师认为赔偿数额太低,建议终止调解,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鉴定意见出具后,律师对鉴定意见书中“患者高热、寒战状态,急诊输血具有一定风险,医方暂给予降温、抗感染治疗符合常规,但配血应尽早完成。···患者既往无食道原发病史,且上消化道出血的临床表现不典型,临床确诊有一定难度;患者入院后突发食道穿孔大出血,病情危重,患者病情的复杂性及疾病的快速进展系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不能认可。患者不是什么重病、大病或者是无法治疗的疾病,患者首次就诊时就可能已经存在食道溃疡,在血红蛋白持续减低存在慢性出血的情况下,应该积极进行检查寻找出血处,但被告医院从原告首次就诊到死亡的8天时间内没有进行积极查明慢性失血的原因的具体诊断,直到患者死亡都没有明确诊断,还是尸检确定了出血部位。在患者去世前一天血红蛋白已经降到55 g/L,被告仍然没有准备给患者输血,而鉴定机构认为的患者高热故而不能输血的意见,原告方坚决不能认可。 原告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重症医学分册》,载明:输血治疗【适应症】1.贫血。一般病人应提高Hb至70g/L,但高龄、合并有心血管疾患、发热或高代谢以及严重低氧血症的病人,可以放宽Hb至80~100g/L,甚至更高一些达到120g/L,取决于具体情况,以证明患者在高热的情况下不是不能输血,而应该放宽输血指标,在抢救生命的时候即使高热也是可以输血的。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所以鉴定应该首先以技术规范为准,而不是鉴定人个人的意见,故不认可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但法庭还是根据鉴定意见进行了判决,赔偿了原告四十万多。 律师还是认为一审法院机械性依据鉴定意见进行判决,是没有查明案件事实的,建议当事人上诉,但当事人考虑到患者具体家庭情况,觉得已经比医疗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数额多多了,就不想继续决定放弃上诉,律师尊重了当事人的意见。 实践中,患者遇到医疗损害的时候,大多都选择忍气吞声,没有维权的勇气,患者维权一方面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让相关医疗单位引起重视。因为我们所有的人最终都有可能是患者,如果患者不能维权,让医院就相关情况引起警觉的话,未来还是会有其他患者吃同样的亏,医院也不能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和行业管理,对医患双方都是不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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