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刘x杰2013年2月5日无辜被顺德区公安局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拘留,同年3月5日被顺德区人民检察院逮捕,同年5月20日被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刘x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宣告刘x杰无罪。 刘x杰2013年11月20日无罪释放,被错误羁押近十个月,造成巨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本院赔偿202881.5元(包括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286天,共52881.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误工费50000元、社保损失20000元、照顾老人孩子损失20000元、差旅食宿维权等损失10000元)。经审查查明,刘x杰于2013年2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2013年5月20日,本院作出(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10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刘卫杰有期徒刑10个月。刘x杰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一终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1017号《刑事判决书》对刘x杰的判决内容,并宣告刘x杰无罪。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1月20日,刘x杰被无罪释放。刘x杰自2013年2月5日至2013年11月20日共被限制人身自由289天。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1.(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1017号《刑事判决书》;2.(2013)佛中法刑一终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3.(2013)佛中法刑一终字第216号《释放证明书》。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刘x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羁押,本院一审作出有罪判决后被二审改判无罪后释放,刘x杰的赔偿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赔偿范围,依法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承担刘x杰被错误羁押289天的国家赔偿责任,赔偿方式为支付刘x杰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及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刘x杰被错误羁押289天,国家赔偿金为289天×182.35元/天=52699.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共计62699.15元,但赔偿请求人刘x杰提出本院赔偿其误工费、社保损失、照顾老人孩子损失、差旅食宿维权等损失的要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本院赔偿赔偿请求人刘x杰的国家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2699.15元。二、驳回赔偿请求人刘x杰关于赔偿其误工费、社保损失、照顾老人孩子损失、差旅食宿维权等损失的国家赔偿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