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备勤可以不在单位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备勤通常需要在单位。一、全局各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由领导带班,安排足够警力着装备勤,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二、刑警大队、巡警大队、交警大队、监管大队和派出所设立值班室,值班民警就地备勤。三、值班工作职责1、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2、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局指挥中心,并按照领导指示或者预案作出应急处理。3、及时、妥善处理公文、电话等。4、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四、值班记录建立值班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其处置情况。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1、问题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和主要情况;2、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3、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4、负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姓名;5、值班人员姓名。值班记录应当存档,妥善管理。五、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因故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有人代岗。换班时,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六、值班备勤人员要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在值班之前和值班期间不得饮酒,不得进行有妨值班备勤工作的娱乐活动。七、值班督查工作、警务督察大队要加大对各单位值班备勤工作检查力度,定期不定期抽查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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