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城市拆迁涉及的问题 |
释义 | 1,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在房屋拆迁中,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拆迁项目属于公共利益,哪些拆迁项目属于商业利益,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搞卖地拆迁。由于我们缺乏判断公共利益的标准,这实际上为被拆迁人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践踏私有财产打开了方便之门,也激发了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的抵触情绪。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赋予公共利益一个判断原则和总的标准,以便在实践中可以按照补偿制度进行公益拆迁,必要时可以强制拆迁。公共利益的理性界定模式是:法律法规列出十个民主程序和十个司法程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可以尽可能列举公共利益事项,明确公共利益事项的大致范围;应该有一个民主的程序,就是政府提出的公益项目,当地民众一起参与讨论,形成公开讨论。政府必须具体说明公益性体现在哪里,利害关系人或普通公众也可以对政府的建议和说明发表不同意见。经过民主的公开讨论程序后,政府仍然有权就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作出决定。被征收人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房屋征收程序。 房屋拆迁是对被拆迁人财产权的限制。因此,从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的角度出发,应当为拆迁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拆迁程序是被拆迁人合法程序的保障,是拆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催收程序历来受到各国立法的高度重视。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征收的限制是“依照法律”,只是表明了遵循法定程序的意思,并没有上升到“正当程序”的高度。 3,评价争端解决机制。 完善拆迁评估纠纷解决机制对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至关重要。当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首先可以由拆迁部门责成拆迁人组织拆迁评估单位与被拆迁人的对话会,由评估机构详细介绍评估的依据、采用的方法、考虑的因素、计算过程和结果依据。经评估机构说明后,被拆迁人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以委托其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两个评估单位的评估结果超过规定误差范围,或者两个评估单位的评估结果在规定误差范围内,但被拆迁人仍不满意的,由拆迁主管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代表参加听证会,两个评估机构进行答辩,专家组就评估结果是否合理进行答辩。因此,应建立相应的拆迁评估委员会和拆迁评估专家库。拆迁评估委员会由拆迁评估专家库随机产生,为拆迁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异议鉴定。 4,房屋征收的司法程序。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征收的行政程序,而没有规定相对完善的司法程序。一套完善有效的救济程序对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巨大的作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的规定,将拆迁当事人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救济方式修改为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5、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虽然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限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是必要的,但拆迁毕竟意味着剥夺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客观上对其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考虑到保护各类市场主体财产权的需要,有必要给予被拆迁人充分的经济补偿。征地要安排好被征地人的社会保障费用,保证征地后相对人的生活水平基本不低于征地前;征收个人房屋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没有一种制度否认过宪法的征用权。重要的是对征用的法律限制。事实上,限制征用最重要的方式是充分合理的补偿。在补偿方式上,应以货币补偿为主,辅以实物补偿、就业安排、生产建设、提供生活重建设施、生产生活优惠政策等,最大限度地弥补被拆迁人遭受的损失,帮助其继续生活,确保生活水平不因房屋拆迁而降低,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不受损害。法律应明确补偿的标准,包括计算补偿财产的日期和方法,以最终确定对被拆迁人的补偿金额,标准应在一定程度上统一,避免弹性过大造成不可操作性。 6,政府的角色。 目前,社会上对政府在拆迁补偿中的作用存在一些争议。房屋拆迁一直是政府城市规划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拆迁工作的协调管理仍然需要政府这一重要角色的参与,政府在拆迁中的角色定位直接关系到整个城市建设的最终成就。因此,政府在城市拆迁中的作用应该得到重视和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的本质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从土地使用权人手中收回土地使用权供自己使用或转让给其他开发商和业主使用的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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