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残疾人发生职业康复需要,经其工作单位推荐,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按照下列材料提供标准提供相关材料: 1.职工个人材料:身份证明、工作记录、工资卡等; 2.工伤申报材料:工伤证明、出院小结、职工报销明细等; 3.医疗机构材料:门诊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明细、治疗记录等。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残疾人发生职业康复需要,经其工作单位推荐,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门诊、住院、手术及用药票据,治疗记录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