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某某、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释义 | 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平保芜湖公司承担全部保险理赔责任,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案涉车辆尚未在芜湖明泰传祺4S店进行维修。二、案涉商业险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平保芜湖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发生效力,其应对本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三、案涉车辆事故并未发生在营业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对该格式条款的理解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故平保芜湖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某某芜湖公司辩称,车辆事故发生在公共道路,并非在竞赛测试期间,也未在营业场所维修保养,不适用免责条款,平保芜湖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平保芜湖公司辩称,第一,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案涉车辆确实发生在维修期间,上路检测也属于维修期间。第二,被上诉人已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第三,上诉人将案涉条款理解为营业场所内发生的事故系曲解,该条款应理解为期间,一审判决合理。 某某芜湖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 某某给付其车辆维修款54250元(77500元×70%);2、要求平保芜湖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原审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1日11时42分许, 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B×××**的小型客车,沿鸠兹创业街传祺4S店旁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其车辆右前部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许圣齐驾驶车牌号为皖B×××**的小型客车左前部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鸠江大队认定, 某某负主要责任,许圣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许圣齐驾驶的皖B×××**号小型轿车在 某某芜湖公司处投保了车损险,该车车主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 某某芜湖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某某芜湖公司依约在保险范围赔付车辆全部损失77500元。 某某芜湖公司认为,本起事故主要由 某某的过错导致, 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某某应承担侵权责任,且 某某驾驶的皖B×××**车辆在平保芜湖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500000元机动车第三人者责任保险,平保芜湖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现 某某芜湖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其有权在已赔偿范围向平保芜湖公司主张代位求偿权。为此,双方就代位求偿事宜协商未果,遂成讼。另查明:1、2020年8月1日上午,肇事车辆皖B×××**的车主俞老虎,发现该车有异常声响,并将该车送至芜湖明泰传祺4S店进行维修, 某某根据维修店的指示及维修流程的要求,驾驶该车上路检测时,发生交通事故。2、 某某系芜湖明泰传祺4S店的员工,从事车辆修理,肇事后, 某某支付肇事车辆皖B×××**修理费6530元。3、肇事车辆皖B×××**在平保芜湖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1500000元机动车第三人者责任保险,并约定不计免赔。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 某某芜湖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本案中, 某某驾驶肇事车辆皖B×××**致使他人所有的皖B×××**号小型轿车车辆受损, 某某芜湖公司作为受损车辆皖B×××**号小型轿车的保险人依法向被保险人赔偿77500元赔偿款。鉴于 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依法减轻其责任, 某某应对上述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 某某芜湖公司在向第三人赔付赔偿款后,现诉请要求 某某赔偿其垫付的保险赔偿金54250元(77500元×70%),合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本起事故中, 某某驾驶的BW2039车也受损,其支付该车辆维修费用6530元。鉴于第三者在本起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故其应对 某某支付的车辆维修费按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 某某车辆维修费1959元(6530元×30%)。本案系代位求偿权纠纷, 某某芜湖公司拟在其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 某某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即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即 某某芜湖公司主张。据此,第三者承担的赔偿款项应在 某某给付 某某芜湖公司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