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六条,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救济途径有: 一、向交警部门的上一级申请复核 当事人对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做出认定书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内容写清复核请求及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会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就作为一项证据向法庭提交。因此,有异议的当事人要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来说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不当之处,由法庭对交通事故认定予以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这项证据,再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该责任认定,一般情况下法院会采信该认定书上的责任认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