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基本案例:周某某和马某某于2022年5月相识,并于当月确定恋爱关系。交往期间,马某某对周某某隐瞒自身已婚史,直至2022年7月,马某某在醉酒状态下电话中才告知周某某。周某某经过慎重考虑,最终任然决定以结婚为目的与马某某继续交往。2022年8月5日,马某某要求周某某购买价值7038元的电子产品,周某某出于结婚考虑,便在某某市下苹果4S店,于当日购买了苹果iPad及配套触控笔。后马某某对周某某态度变得冷淡,以各种理由避而不见,最终马某某于2022年10月1日提出分手。 周某某气不过起诉到法院要求:马某某返还苹果iPad及苹果触控笔和精神损失10000元。 马某某反驳:认为该产品是周某某和自己谈恋爱期间,对方赠送自己的情人节礼物,属于赠与,因为2022年8月4日是农历七月初七,七夕节的日子。周某某在2022年8月5日,赠送苹果iPad和触控笔是补送的七夕节礼物。 法院判决:驳回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周某某和马某某在恋爱期间,周某某于七夕节节点之际为马某某购买苹果iPad和触控笔的消费行为,是自愿的意思表示,属于赠予,即使双方分手也没有返还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通常情形下,赠与方一经交付财物,不能要求返还。结合本案看来,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对方金钱的性质是不是赠与,要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形、附随言语和社会习惯予以认定。对于日常生活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应认定为一般赠与,如用于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或者特殊日期与特殊金额,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及“520”“521”“1314”等有明显象征意义的金额。若给予财物的金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合理赠送礼物范围,或者赠送时有附言对钱款性质有约定,则不应认定为赠与,可能认定为不当得利,需要偿还。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肖正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