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如下: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带薪年休假天数的具体规定如下: 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4、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5、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