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工刚入职,没来得及买社保就受伤,公司能不能要求社保认定工伤 |
释义 | 2023年04月17日,一位深圳的当事人曾咨询: 说到他的家人第一天上班就受伤,公司还没来得及买社保,现已经住院了5天。现在公司老板找他们调解,但也没多少钱能赔,问怎么办好? 我告诉当事人让公司马上把社保买了,然后就可以向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了,这样两方都好。 但他说,他和公司老板都在网上看到一个辽宁大连男子入职6分钟工亡的,就是因为工伤前没有买社保,所以社保没有赔偿,最后是公司赔钱。 那么这种情况,公司到底能不能要求工伤保险赔付呢?首先先看看全国性的规定,目前关于这方面全国性的规定有以下三个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从上述全国性的规定中可以总结出: 1、只要求企业只需在职工入职30天内缴纳社保就可以; 2、但是在这30天期间发生了工伤,由该用人单位相关支付费用; 3、如果用人单位30天内补缴了社保,工伤保险也支支付新发生的费用,而且是有限定范围的。 这明显存在矛盾,既然是规定了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的期限是在职工入职的30天内,那么只要用人单位在该期间内为职工缴纳了社保就是合法的,工伤保险待遇就应当从工伤之日起按正常标准计发才是合理的。 所以,按现行规定辽宁大连男子入职6分钟工亡,最后就变成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类案件,如果企业规模较小,可能一时间就会陷入经营困难,甚至流动资金不足就破产了,而如果企业经营陷入困境甚至破产,那么职工的赔偿也成了无根之水。 因此,笔者认为现行全国性的法律规定对这方面确实是有欠缺的, 那我前文里又为什么建议当事人让公司马上给职工买社保,然后向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呢? 因为在广东的这种情况,马上让公司去交社保,申请工伤保险赔偿是没问题的。 为什么在广东就可以呢? 因为广东省早在2019年就已经出台了《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予以明确: 只要缴纳社保记录良好的单位,在职工入职后30天内缴纳了社保,即使是在缴纳社保之前发生了工伤,也可以按工伤认定,并且自发生工伤之日起计发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是不是只要缴纳了社保,缴纳社保之前发生的工伤都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并不是! 要让缴纳社保之前发生的工伤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是有前提条件的。 先来看看《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该规定的详细法律条文: 第一百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此前参加社会保险记录良好、连续规范参保缴费的,或依法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职工新入职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尚未为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该职工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并自该职工发生工伤之日起计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包括:(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支付待遇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相关情况在用人单位进行公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后发放待遇。根据上述条文,可以看出要让缴纳社保之前发生的工伤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1、用人单位此前参加社会保险记录良好、连续规范参保缴费的,或依法新成立的用人单位。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此前必须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不能存在不规范的参保记录,除非是新成立的还没有参保记录。 2、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该职工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最迟需要在职工入职起30天内为该职工缴纳社保,否则如果在入职起第31天时发生工伤,即使是马上缴纳社保都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 据笔者了解,这方面目前只有广东有该规定,如辽宁等地目前没检索到相关法规。 所以,笔者认为广东省的相关规定既是保护了职工利益也是保护了企业的良性经营,是值得推广的,希望能早日出台全国性的相关规定。 对此你们怎么看?一起到评论区留言讨论吧。@陈良洲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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