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求助!关于办理居住证和开具居住证明的问题 |
释义 | 居住证明是居委会的职责之一,如果居委会不给开具居住证明,可以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依据。如果居委会没有给出合理理由,可以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并寻求帮助。居委会可以开具的证明范围包括居民居住证明、健在和正常死亡证明、申请各种福利的证明等,其他超出范围的证明需要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使用印章。 法律分析 办理居住证居委会不给开具居住证明时,可以要求居委会办事人员或居委会负责任人予以说明理由或依据,根据其理由再决定如何办。没有说明不予以开具理由或依据的,可以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反映,取得办事处帮助。 生活里办理业务的时候,有的单位会让你出具居住证明,那么这个居住证明去哪里开呢,需要提交什么样的材料呢,现在的外来务工人员很多,而且为了子女上学,很多的单位都需要让外来人员提供居住证明,这是居委会的正常工作。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 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②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③调解民间纠纷; 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⑤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⑥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民基发[2003]429号):第二条第二项“社区居民委会为辖区居民出具证明用章范围: 1、居民居住证明。 2、居民是否健在和在家正常死亡证明。 3、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抚恤金、残疾保障金、子女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等手续的证明。 4、其它相关证明:独生子女、养犬、政审等。若超出上述规定范围且在街道办事处权限范围内的,社区居委会应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批准后使用印章”。 结语 居住证是办理各项业务时常需提供的重要证明文件。如居委会不给开具居住证明,可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依据,并根据其解释来决定后续办理方式。如未给出理由或依据,可向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寻求协助。居委会作为社区管理机构,其职能包括宣传法律法规、维护居民权益、办理公共事务等。根据相关规定,居民委员会可出具居住证明等证明文件。但若超出规定范围,需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使用印章。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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