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纠纷突发处理原则是怎样的 |
释义 | 医疗纠纷突发处理原则是怎样的 所谓“医疗事故”即是指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个概念与民法上关于民事侵权行为是相一致的。所谓民事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如何来认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涉及到民法上讨论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就是指责任的归属,即应由谁来承担责任。现代民法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呈多元化趋势,即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被确立,且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有扩大趋势。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下,对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产生影响。 推定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方式。对这类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但采用这一原则时,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强调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采取过错推定责任,但允许医疗机构通过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从而免责。这一举证责任规定并非将按照一般分配原则分配给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全部加以倒置,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实的证明责任予以倒置,关于损害事实的证明就没有倒置,仍然有受损害的一方加以证明。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即不因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他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样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在美国医疗侵权行为适用该原则,而这原则又常常和保险制度、损害分担制度联系在一起。在我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有: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有学者主张我国在医疗侵权领域采用无过错原则,并结合保险制度实现对受害人最充分的补偿,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情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在输血后意外感染丙肝的案件审理中,在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令采供血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采供血机构通过责任保险来由保险公司分担其责任。但也有一些省市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因为采供血机构或者临床用血机构存在过错或是不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而判令巨额赔偿。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尽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概念有了新的定义,在归责原则上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民法上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相一致,但医疗事故的范围要小于医疗民事侵权行为,以及由于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还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在具体认定一个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构成侵权时,必然会产生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在加上医学本身是一个技术性专业性极强的学科,在医务界、法学界以及新闻媒体存在不同的声音也不是一种奇怪的现象,这也需要医务界和法学界、患方互相联系、多沟通多了解,共同解决医患矛盾。在具体对待案件时,按照侵权行为的“四要件说”,进行协商、调解,参与民事诉讼,合法地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