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更改监护人程序具体有什么 |
释义 | 法院更改监护人程序有: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变更监护人,并申请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不履行监护责任还有监护权吗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如果没有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其仍享有监护权,如果被撤销了监护资格的,则不享有监护权。 对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二、如何申请法院成立监护人 要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首先要由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然后被指定的人向法院提交申请书;有关当事人对相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不服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三、可以根据遗嘱指定监护人吗? 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但是有前提条件,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如果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有关个人或者是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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