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关系中止合同是否存续? |
释义 | 劳动合同中止的主旨是,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行使和履行主要权利义务,待中止期限届满后恢复到正常状态。劳动合同中止具有以下特点:已建立劳动法律关系、需要双方合意或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内容冻结或失衡、不同于解除或终止、有一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中止、劳动者中止和双方协商一致中止。在中止期间,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并负有相应的协助义务。 法律分析 一、劳动关系中止合同是否存续?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些因素导致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行使和履行,待中止期限届满后,又恢复到以前的正常状态。对于劳动合同中止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因其他因素导致劳动关系中止,待中止情形消失,又恢复到以前正常状态。 通过分析劳动合同中止的概念,可以看出劳动合同中止具有以下特点: (1)此前当事人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这里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不同于劳动关系,也不同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止是建立在劳动合同这一明确法律关系基础上的。 (2)中止行为一般需要双方的合意或者直接援引法律规定,在极少数情况下会出现当事人基于单方意思而实施片面中止行为。中止事由的发生取决于合同期内当事人是否能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这里一般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除非当事人涉嫌故意犯罪。 (3)中止期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冻结或呈现明显失衡。这是由《劳动法》的性质决定的,权利义务的失衡通常为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不得减轻其法定的义务。 (4)“中止”不是“解除”,也不是“终止”,它意味着当事人对中止期满后重续权利义务的一种法律允诺或法律强制。 (5)中止有一定期限,但期限长短取决于中止原因,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中止期限有上限,但没有下限。 二、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 1.用人单位中止 具备法定的中止事由,用人单位同劳动者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例如,停产息工、放长假、厂内待岗等,都是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中止 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仍然有继续履行的条件,造成劳动合同中止。例如,劳动者应征服兵役、涉嫌违法犯罪被暂时拘押、失踪但是尚未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等,都是劳动者无法履行劳动义务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中止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例如,协议借用、停薪留职等,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义务。具体而言,对于劳动者因其自身原因而中止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劳动者主观过错情况来决定用人单位的义务履行与否。此外,在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前或中止履行后,双方也负有相应的协助义务。 结语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些因素导致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行使和履行,待中止期限届满后,又恢复到以前的正常状态。劳动合同中止具有以下特点:一、劳动法律关系已建立;二、中止行为需双方合意或法律规定;三、中止期间权利义务冻结或失衡;四、中止不等于解除或终止;五、中止有一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中止、劳动者中止和双方协商一致中止。在中止期间,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协助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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