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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释义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要点是,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当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都是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规章制度来执行,如果在驾车的过程中出现了任何的违章行为后,都是会造成公民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伤害,所以当出现了违章行为后交警部门不仅会扣除驾驶员的驾照分数,同时也是会按照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罚金。
    一、因逃逸致使伤员死亡的判罚
    1、“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表现为同种数罪的情况。比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或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害怕巨额的赔偿费用,以至于匆忙逃跑,至此行为人已触犯了一个完整的交通肇事罪。此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违反交通法规,又致他人死亡,重新又构成一起完整的交通肇事罪。由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均是过失犯罪,客观方面均是肇事行为,先后两次肇事侵犯的客体相同。刑法理论上将这种情况称为同种数罪,按照数罪理论和司法实践同种数罪不宜并罚,应在该罪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夺路逃跑,不顾他人安全撞轧他人致死的。如果行为人先前的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对其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先前的肇事行为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则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跑,在逃逸过程中对撞轧多人致一人或数人死亡。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放任另一种肇事结果的发生,对于这种间接故意的二次肇事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按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之所以这样认定,最明显的一个理由就是行为人在客观方面是实施了用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重伤。此时,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而驾车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此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肇事又致第二次肇事的被害人死亡。对这种案件,笔者认为,行为人第一次肇事造成重伤等危害结果,已成立交通肇事罪。后又因逃逸致被害人死亡,这种阶段上行为又成立故意杀人罪。此时应对行为人进行二罪并罚。
    二、开车故意撞车,没有撞伤,怎么处理
    故意开车撞人,如果开车人是对受害人,有报复伤害的意图的话,一般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其主观上及客观上是为了致其于死亡的,则按照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故意开车撞人,没有造成被害人受伤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其为了寻求刺激、报复社会,不计后果的对不特定人实施开车撞人行为,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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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5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