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预售合同已备案了算是正规合同吗 |
释义 | 商品房预售合同已备案了,一般不算是正规合同,但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则该合同能被认定为正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签了购房合同交的定金可以退吗 正常情况下,是不能够退还的,但是如果开发商方面原因,如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是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谎称已经取得的,可以退还。开发商具备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如果双方仅约定买受人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二、临时购房认购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什么内容呢?该条主要规定了: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销售方式、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条件、基础设施、违约责任等等。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况有哪些? 房屋买卖中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况有: 1、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的项目开发违法。 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不具备完备的法律文件,项目被确认违法,因此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出卖人应承担购房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3、出卖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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