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技术合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
释义 | 技术合同作为一项法律行为和一项科学技术工作,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次序的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干扰乱社会经济次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所必需履行遵守的基本原则。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上我国法律确定技术合同规范、设计技术合同机构时的指导思想,也是技术合同的特有原则。 事实上,国家并没有规定过技术合同必须要办理备案,而且技术合同的法律特征是非常明显的,在判定技术合同的时候,主要就是看技术合同当中的标的物,是否跟人类智力活动成果相关,如果无关,就不属于技术合同。 一、根据规定技术合同有什么仲裁机构仲裁 技术合同有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 《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经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仲裁机构以仲裁方式进行的下列活动: (一)处理技术合同争议; (二)处理其他合同有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权利与义务关系所发生的争议; (三)裁定技术合同的变更或者撤销。 第三条仲裁机构依法行使仲裁权,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机构应当通过其全部活动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履行技术合同义务。 第四条仲裁机构处理技术合同争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的原则进行仲裁。 第五条仲裁机构应当公正办案,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仲裁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六条仲裁机构处理技术合同争议,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决。 第七条仲裁机构处理技术合同争议,实行合议和一次裁决制度。 第八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设立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管理全国仲裁机构,指导仲裁工作。 二、导致技术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被确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订立的技术合同只要有以上情形之一,就是无效合同。 除了以上情形的技术合同无效外,根据技术合同的特点,法律还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非专利技术。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是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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