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执照被吊销后不清算,后果很严重! |
释义 | 首先看一下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第9号,案情简介如下。 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甲公司按约供货后,乙公司尚欠货款139万余元; 2. 房某、蒋某和王某为乙公司的股东,乙公司因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因房某、蒋某和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乙公司财产灭失,甲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 3. 甲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偿还甲公司货款139万余元及违约金,房某、蒋某和王某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乙公司和房某未答辩, 蒋某和王某辩称: 两人从未参与过乙公司的经营管理; 乙公司实际由大股东房某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 乙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并非由于蒋某和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乙公司财产灭失; 蒋某和王某也曾委托律师对乙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乙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此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 5. 一审法院判决: 乙公司偿付甲公司货款139万余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房某、蒋某和王某对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 蒋某和王某提出上诉。 7.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甲公司按约供货后,乙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房某、蒋某和王某作为乙公司的股东,应在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房某、蒋某和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乙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房某、蒋某和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蒋某、王某所辩称的例外条款,因此无论蒋某、王某在乙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在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乙公司进行清算。 关于蒋某、王某辩称乙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大量债务,即使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也与乙公司财产灭失之间没有关联性。根据查明的事实,乙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的情况,只能证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乙公司的财产,不能证明乙公司的财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全部灭失。乙公司的三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乙公司的财产、帐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蒋某、王某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蒋某、王某委托律师进行清算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的证明,仅能证明蒋某、王某欲对乙公司进行清算,但事实上对乙公司的清算并未进行。 据此,不能认定蒋某、王某依法履行了清算义务,故对蒋某、王某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裁判要点 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律师建议 在此提醒企业家朋友,公司被吊销执照后,不论股份大小,不论是否参与公司经营,只要是股东,都是清算的义务主体,同时,千万不要想当然的以为公司已经没有财产了,就用不者清算了,否则将存在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1.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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