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视听资料着重审查哪些内容 |
释义 | 一、对视听资料着重审查哪些内容 1、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对视听资料着重审查的内容包括: (1)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2)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 (3)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4)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5)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6)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二、视听材料证据的特点有哪些 与其他证据一样,视听材料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都有客观性、关联性等共同属性,但它作为科学技术发展并运用到药监实践的产物,又具有不同于其他种类证据的特点,具有“望之有形、听之有声、查之有据”的特殊功能,客观、准确、形象、科学,集书证、物证之优点于一体,有助于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其主要特点是: (1)直接、逼真。视听材料可以将当时的声音、图象、当事人的动作、表情及现场环境等如实记录,其内容丰富全面,使人感到如临其境、如见其人、如闻其声,是比较科学的记录方法之一。还可以反复使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和评价更加准确。 (2)稳定。与证人证言等容易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发生变化相比,视听材料证据反映的内容可以长期保持不变。如照片、录像带、录音和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容量大、体积小、重量轻、便于保存,只要保存好磁带、拷贝、数据不致变形、变质,就可以反复使用,多年后仍可重现,具有较长时间的稳定性。 (3)易编辑、伪造。视听材料是用科技手段制作的,所以能比较容易地采用科技手段加以编辑甚至篡改。特别是采用数字方式制作的,如光盘刻录等,因此运用时应当注意鉴别,认真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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