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借人没有按时把钱给借款人,是不是违约? |
释义 | 人没有远虑必有近忧,借款这件事在日常中也就很普遍,比较严谨的出借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就会让借款人写欠条,或者签订借款合同。而在这之后如果出借人没有按照约定把钱借出的,借款人肯定是不乐意的,借钱一般都是有需用的情况,谁会没事去借钱,通常借款人就会想出借人是不是违约了?其实不然。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能直接等同为一回事。不少人认为签订了合同之后,合同自然就生效了,双方就要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然就是违约了。确实,大多数的合同是这样的,不过也有少数的合同成立后没有立即生效,借款合同就是其中一种。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后,合同只是成立,合同要生效产生约束力必须是到出借人借出款项,而借款人收到款项之时,这里的借款并不局限于现金,转账、票据等都可以, 总的来说不同标的物的借款合同要生效要符合具体方式: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因此,借款人没有收到借款,双方的借款合同还未生效,借款人也就不能因出借人没有按时把钱借出而主张违约责任。但出借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借款人是可以要求缔约过失责任。 最后,借款人不按时出借款项借款合同就还没生效,也就不会影响到借款人的利息和还款的日期,借款人也就不用担心自己没履行还款义务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书写欠款条,有哪些注意事项? 1、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2、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4、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赵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小熊”“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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