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时如何处置共有的股权 |
释义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公司,在离婚时如果双方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处理。 若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按如下方式处理: 1、夫妻双方均主张股权且同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双方可按比例分割股权; 2、夫妻双方均主张股权但不愿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可通过竞价方式来确定股权(如股东的配偶取得股权的,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获得股权的一方给另一方经济补偿; 3、股东或其配偶一方放弃股权主张补偿的,可在股权价值的基础上由获得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股东配偶获得股权的,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 4、夫妻双方均不同意取得股权的,可依据公司法规定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或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向股东以外第三方转让应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无其他股东或第三方受让股权的,夫妻双方按比例分割股权。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股权的夫妻分割比例由双方协商,如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诉讼确定权益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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