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坐牢了还用还钱吗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被判刑因挪用公款的犯罪分子,在承担刑事责任后仍需承担应归还被挪用公款的民事责任,仍然有还款义务。即使服刑期满,法院仍有权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 法律分析 要还。因挪用公款被判刑的,只是承担了刑事责任,但承担刑事责任后并不表示免除了应负的民事责任。在服刑期满后,仍然要承担归还被挪用公款的民事责任,仍有还款义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拓展延伸 挪用公款后坐牢,是否需要返还被挪用的资金? 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上,挪用公款是一种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信任基础。当挪用公款的人被判坐牢后,是否需要返还被挪用的资金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决挪用公款的人通常需要承担返还资金的责任。这不仅是为了恢复受害者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此外,返还资金也可以被视为挪用公款者对自己错误行为的道德赎罪。然而,具体情况可能因司法判决、法律规定和相关协议而有所不同。因此,每个案件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独立判断和处理。 结语 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对公共利益和信任造成了严重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承担刑事责任后仍需承担民事责任,追缴或退赔被害人财产。这既是为了恢复受害者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返还被挪用的资金不仅具有法律意义,更是挪用者对自己错误行为的道德赎罪。然而,具体处理需根据司法判决、法律规定和协议,因此每个案件都需独立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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