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家泄露个人信息如何维权 |
释义 | 【案件缘由】 前段时间,王先生在某售楼处看过一次房产,但并未表现明确的购买意向。因为自身的经济情况,手里的资金并不算宽裕,王先生想多对比几家再做决定。然而,这一个月里,王先生每天都能收到房产销售的推销电话,有时正在上班或者开会,忽然就来了电话,这让他不胜其烦。哪怕王先生已经多次表示自己不想马上做决定,但对方依旧每天雷打不动几个电话,且每次打来电话的都是不同的销售人员。这不仅给王先生的生活造成困扰,他也对此表示了担忧:当时他只在某售楼处与一名销售员互留了电话,现在每天却有不同的人打过来,显然自己的信息已经遭到泄露。于是,黄先生向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之后有关部门也对他们进行了处罚,罚款项目是“非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现身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除此之外,未经消费者同意的,经营者也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真的要追究起来,商家的推销行为均是违法的。这里所指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除了电话号码之外,还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子邮箱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各种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对于泄露(也包含买卖行为)或者违规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除了要面临行政罚款外,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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