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