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知识产权出资涉及到的问题是什么 |
释义 | 知识产权在我国的起步较晚,虽然对于知识产权的质押、使用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但是,对于知识产权的出资等问题还是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通过现有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在作为出资方式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其一,知识产权所有人以转让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方式出资,在我国的《商标法》等相关法律中,作出了出资方用商标或专利技术转让方式出资,均应将特定商标或专利权整体完全转让出资的规定。但是可否用知识产权部分转让的方式出资值得商榷;通过完全转让该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出资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切实可行的,只要通过设立严格的限制门槛,同时,知识产权出资人必须承诺其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权利不足以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使得公司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也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其二,知识产权所有人以使用许可方式出资,知识产权主体若选择“使用许可”的方式进行出资,会与我国公司法精神产生冲突,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而知识产权具有期限性,并且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这无法保障公司的“资本维持”。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1、货币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实物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3、知识产权 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5、劳务和信用出资 我国《公司法》虽未明确禁止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从其列举的股东出资标的来看,我国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向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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