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签订合同时,合同履行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所以可以依照实际推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一、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权利滥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