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不满十二周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刑法八类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