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工人。雇佣未成年工应当注意下列工作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去做:(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8)矿山井下作业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等强烈震动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作业;(17)锅炉司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