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 工资 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 经济补偿金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 或者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 1,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2,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 (1)未依照 劳动合同 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 法规 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 加班 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