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怎么折抵刑罚罚金 |
释义 | 多数行政违法行为在处罚问题上不存在刑期的折抵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折抵刑罚的问题是需要在一定的特定条件下才会发生的。 一、缓刑中被司法拘留会有影响吗? 有缓刑在身被司法拘留不受影响。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判处适用缓刑的,在考验期内,是需要适用社区矫正的,需要遵守相关的义务性规定。如果行为人不履行执行义务的,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司法拘留。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缓刑撤销的条件 缓刑的撤销,是指由于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遵守法定条件,而将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使犯罪人执行原判刑罚。缓刑的撤销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将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需要说明的是,只要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经过了缓刑考验期限后才发现新罪,也应当撤销缓刑。 二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在这种情况下撤销缓刑,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应当折抵刑期。这种缓刑的撤销,并不是以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为充足条件;换言之,只有具有上述违反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才应当撤销缓刑。另外,其中的“违反法律”,不包括违反刑法。如果违反刑法,则是上述第一类缓刑的撤销,应当实行并罚,而不只是执行原判刑罚的问题。 二、寻衅滋事罪中的多次殴打他人如何认定? 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应计入“多次”之中 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可以再次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上作绝对地区分,两者可以交叉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处理,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寻衅滋事行为完全可以并入刑事案件中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已受过的处罚期限予以折抵。 多次”行为必须是同类型的犯罪予以叠加值得商榷 不少办案人员认为“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中的同一类型要达到多次,否则,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也是以这样的标准执行。 对于“多次”寻衅滋事的,不论其行为是否属同种类型的,都应当累计计算,都应当以“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论,此举无意逆轻刑化和诉讼经济原则而上,恰恰正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的有力体现。 三、刑事拘留的羁押一日和折抵一日是什么意思 刑期折抵是指罪犯在判决执行前羁押的期间换算成刑期,予以折抵。中国刑法规定羁押一日折抵徒刑、拘役刑期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因违法行为而受行政拘留,后来又被诉追,如果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和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被拘留的期间,应予折抵,如果被判处刑罚的是另一犯罪行为,被拘留期间不能折抵。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