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平面图到立体生产不受著作权保护之辩 |
释义 | 1、被告不构成对原告的图形侵权。双方系不同行业,原告为3D动漫企业,而被告为销售玩具的小个体户,两者不同产业之间不会产生利益冲突与侵权。从原告举证的玩具图案,所涉图像与被告销售的玩具似曾存在少部分外观相似,但其相似部分并不是玩具的主要图案部分,更何况圆脸加上猪八戒的大鼻孔并不是原告独有的特征,此为“公有领域”,其来自于西游记中人物对公众所带来的影响。故可以视原告主张的“表达有限”,素材属于“公有领域”,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被告应发予以免责。 2、原告在诉状中称“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承载了原告美术作品图形的侵权产品,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此番表述,其意表明原告自认被告的侵权来自于被告的玩具部分图案承载了原告的图形作品,由此构成侵权。被告由此可以判断被告的行为原告自认若存在侵权也仅是部分承载了图案,其侵权的程度并不大,原告所主张的“相似部分表达有限”,法院不应当加以干涉判处被告承担责任。 另外原告在诉状中也仅主张存在经济损失,而没有精神等人身权利损失,对于财产的损失应当由原告举证,否则视为原告没有财产损失。 3、假设被告的行为系针对原告图片的立体复印,其也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知识产权中针对专利法中外观设计保护年限为十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而知识产权中针对著作权的保护年限为五十年。相比较,著作权法不能限制他人对原告的美术图进行立体复制,其原因在于著作权法不能替代专利法保护技术方案。如果将一项技术方案(实用外观新型)给予著作权保护,无疑会架空专利审查制度,而且是变相延长保护期,由此产生的后果是无法想象的。因为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无需国家机关审查而自动取得著作权保护,保护期长于专利保护期。本案原告所提供著作权权属证书基本都是自愿申报登记,故对其保护范围仅为思想、不能扩大到产品。 著作权法对原告的“小猪宝”动漫图保护范围仅限于平面图,其以著作权的方式申请“小猪宝”动漫图片,(对于立体动漫则被告更没有侵权,对于原告的作品没有针对“小猪宝”动漫元素进行改编),被告的立体复制行为不受原告图(设计图、甚至是产品设计图)复制权控制,因此被告不构成侵权。 著作权保护的实际上是思想,系对创作者的思想提供专有保护,而不保护其实用性,否则与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相悖。所以著作权人无权禁止他人立体复制、生产相应产品,因为立体复制为图片的实用功能实现,而著作权法不对此予以保护。 4、被告所实施的立体复制并不是针对“小猪宝”动漫图片美术作品,而是在销售玩具时少部分承裁了“小猪宝”动漫图片,属于不同类型的作品。对原告了“小猪宝”动漫图片运用加载并不是再现了“小猪宝”图片之美,而是对在该图片上主要实现玩具功能,其是运用该图进行产品实现,故不应受到著作权控制。 5、被告的行为不可能对原告名誉及玩具权属归属的混淆,由于行为差异较大,故不可能使公众误认为被告的玩具系由原告生产销售的,根本不会认为两单位之间存在某些关联,消费者、购买者能清楚地认知其所接触的玩具不是原告所生产。即被告的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正向混淆,也不会造成反向混淆,故对原告的主张应不予支持。 6、著作权法对于立体作品保护仅限于实用型艺术品,而不是保护所有立体作品,否则无法区分专利法中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原告所主张的“小猪宝”动漫图片实体上不具实用艺术品特征,故其保护的范围仅限于图形作品进行的“平面到平面”的复制,本案实际上为“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本质上是工业生产领域的生产、销售行为,著作权法不能沦为保护技术方案或工业生产的工具,否则就架空专利法等工业产权法。 7、影视作品中角色形象的保护(卡通角色形象)。影视作品角色形象有卡通人物形象与我物角色形象区别。对于卡通角色是卡通作品创作者通过手工绘制,结合线条、色彩等要素塑造出的独特的具有视觉图像性质的卡通人物、动物以及其他充当主要角色的虚构形象。可作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8、原告创作的卡通人物形象或虚拟形象,最初主要目的就为推广动漫,而非主要通过复制该美术作品或生产衍生物获取收益为目的,原告的著作权登记也仅是侧重于对动漫人物形象的保护,防止他人复制、盗用、改版等。因此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及公平 保护角度看,对于动漫美术作品的著作品保护,与其它一般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不等同,保护程度应有所限制,构成侵权,应在赔偿数额中有所体现。 9、原告主张30万元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即使被告存在侵权,也仅为人身权利的侵害,不同行业之间,被告的行为不可能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相反,被告的行为不但不会对动漫形象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还会起到宣传该类动漫形象作品的作用,因此不构成侵权。退一步讲,若存在侵权,也因原告举证损失未果,依损害填平原则(弥补损失),也仅能支持极少量的损失。更何况可能为人身权,则可不判赔,被告早就自行停止该销售行为。 10、本案被告的行为仅为少量销售,其所涉外购用于销售的玩具部分图案也仅是出于猪八戒的大鼻孔的联想设计,存在相似的表达部分,这仅是巧合,可以认定案外人(生产者)的独立创作。被告并没有过错,被告的行为没有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被诉行为与原告自称的损害没有任何关联,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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