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罪的证据都有哪些 |
释义 | 医疗事故罪认定的证据有: 1、门诊及住院病历。 2、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 3、处方、药品及药品包装袋。 4、手术中的切除组织。 5、输血、输液反应的剩余液。 6、死者尸体。 一、乡村医疗活动范围 1、检查费用报销范围:治疗、注射、输液、清创缝合、针灸火罐、B超、心电图、X线、化验、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等相关费用。 2、药品费用报销范围:根据各地政策文件规定的药品与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的报销范围。 3、住院费用报销范围:住院期间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化验费、住院费等相关可以报销的费用,特殊门诊可报医疗费。 4、特殊病种费用报销范围:恶性肿瘤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后排异治疗、失代偿期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结核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儿童孤独症、精神病、血友病、苯丙酮放尿症(限10岁以内儿童)。 5、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的报销范围:符合各地相关政策的医保目录,规定的医保开支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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