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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企职工未解除劳动合同但未上班会被辞退吗
释义
    国企职工未解除劳动合同但未上班会被辞退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企职工无正当理由不上班会被辞退,属于旷工。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工伤、病假、产假等正当理由下,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律师费不是法定的,而是根据多个因素来确定,包括工作时间、难易程度、律师人数和能力、委托人承受能力等。
    法律分析
    一、国企职工未解除劳动合同但未上班会被辞退吗?
    国企职工未解除劳动合同但无正当理由不上班的,会被辞退,这种情况属于旷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公司在哪些情形下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律师费是多少?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律师费不是法定的,律师收费考虑的主要因素是: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4、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7、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在司法实践中,没有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正当理由没有上班的,比如遭受到了工伤事故,现在正在住院治疗,或者依法跟用人单位请了病假,正处于休产假阶段,诸如此类的情形,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单方面辞退劳动者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国企职工未解除劳动合同但无正当理由不上班的情况属于旷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工伤事故住院治疗或依法请病假、休产假等,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辞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律师费不是法定的,而是根据多种因素来确定的,包括工作时间、难易程度、律师人数和能力、委托人承受能力等。请注意,以上为简要总结,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法律条文和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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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