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职后的保密协议一定要签吗? |
释义 | 如果未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劳动者可以从事类似的工作,原用人单位无权追偿。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成为新债务人。当事人可以约定按份承担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一定。如果没有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劳动者从事类似的工作、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原用人单位无权追偿。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在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如果存在并存的债务承担,则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据其约定。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该内容由 左少林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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