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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伤交通事故未结案先理赔可以吗?
释义
    先去结案,按照责任划分再理赔。发生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的事项,可以主动向保险公司索要理赔,具体可参考签订的保险合同。
    保险会理赔,由于调解失败,诉讼时效可以交警制作的终结调解书之日起计算。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1年。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是:
    1、协商损害赔偿争议,但未达成协议的。
    (1)自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的,从达不成一致意见之日起计算;
    (2)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但未达成一致的,从接到交警当场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计算;
    (3)交警适用一般程序调解,但未达成一致的,从接到交警制作的终结调解书之日起计算。
    2、协商损害赔偿争议,达成一致,但一方到期不履行的,从协议书约定履行的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协商损害赔偿争议的。
    (1)未达到伤残的,从医疗终结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2)达到伤残的,从伤残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计算;
    (3)死亡的,从办案机关通知尸体火化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4、肇事逃逸的,从接到交通警察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或者从确定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肇事人之日起算。
    5、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警队处理,交警队决定不予受理的,从接到交警队送达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6、需要康复治疗、后续治疗的,从康复和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7、其他未列情形的,从接到相关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一、交通事故赔偿的时间限制
    交通事故索赔诉讼时效的确定主要存在以下五种情况:
    (一)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人身无关的损失
    例如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等,诉讼时效应该是从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两年。
    (二)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
    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应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但是在一年内未治疗终结或者一年内未能定残的,则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在治疗终止或定残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六个月。仍在治疗以及尚未定残的即应属于《民法典》的相关内容中规定的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三)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隐性伤害
    如外伤性失语、偏瘫、神经损伤导致肢体肌肉萎缩等,诉讼时效应自隐性伤害被确诊之日或者经有关部门鉴定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时计算一年。
    (四)对于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诉讼时效从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按照损失的不同性质计算,即人身一年,其他两年。对于达成调解协议后或者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逾期不履行的,诉讼时效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结案或经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后,受伤人员出现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后遗症的
    可以就治疗后遗症引起的相关费用起诉,诉讼时效自后遗症确诊之日起或者自医疗部门、鉴定机构确认后遗症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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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3:4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