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间借贷性质认定需要符合以下要件: 1、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 2、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 3、主体要件,借贷的主体不属于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由双方约定,双方约定的利率只要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就是合法的;超出的,则属于高利贷。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间借贷最新规定如下: 1、没有约定利息,无权主张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利息; 2、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受法律保护; 3、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部分的利息; 4、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5、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