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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辩护律师的不易
释义
     今天来谈谈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心路历程,我总结了两个字“不易”。
     首先,刑事辩护律师给老百姓的印象是替坏人说话。老百姓认为:有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罪大恶极,为什么律师还要为这些人辩护?基于对司法领域人权的保障,一个人即使犯了罪,他也有属于自己的正当权益,比如说:对案情的知情权、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等等,律师只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最新颁布的《法律援助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一)未成年人;(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可见,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各种原因没有请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也可能获得司法机关指派的律师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刑事辩护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委托后,经常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比如说:当事人近亲属为了更加了解案情,经常向律师提出查阅卷宗的要求。但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这些当事人近亲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他们的要求确实让律师十分的为难。因为律师提供卷宗后轻则可能面临行业纪律处分,重则可能面临刑事犯罪。再比如说:当事人家属要求律师传递东西给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等。这些行为,都极大的增加了律师从业的风险。其实,当事人家属要得到最好的辩护就不应该提出这些不合理的要求,既然委托了律师,就要充分的相信律师,不要和自己委托的律师产生不必要的内耗,让律师将所有的精力投入到办案过程中去,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第三,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量是非常大的。有一次,我承办了一桩行政诉讼案件,法院书记员打电话给我说今天可以阅卷,卷宗有点多,让我早点去。我做好了心理准备,后来才发现书记员拿来了2本卷宗,我问书记员,还有卷宗呢?书记员说,就这两本。我说不多,书记员惊讶的说,两大本还不多。我笑了笑。她也许没有做过刑事法庭的书记员,不知道有的刑事案件的卷宗多达几百本卷宗。有的刑事案件,由于卷宗太多,光厘清案情就要花费半个月的时间,还要会见当事人,与司法部门沟通案件,写质证材料、写辩护材料、开庭等等,工作量实在大。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真的不容易,但是当取得好的辩护效果时,我们都觉一切的付出都很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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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律师,江苏永衡(盐城)律师事务所名誉副主任。业务范围涵盖民商纠纷、刑事辩护。首先,精研刑事辩护,常年办理刑事案件,仅2021年承办的刑事案件达到20余起,多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比如:李某某偷越国边境案获不起诉处理、李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获二审改判、张某某诈骗案最终判刑低于检察院量刑建议等。林律师热衷公益事业,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有一起刑事案件荣获“2021年盐城市法律援助十佳案件”。其次,林律师精通民商事案件,在高校长期从事经济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对民商案件研究比较深入。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林律师工作作风沉稳干练、认真细致,执业以来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理念,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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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3: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