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征及适用范围 |
释义 | 土地使用权抵押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土地使用权抵押具有从属性。与其他抵押一 样,土地使用权抵押是附设于主债的从法律关系。主债关系的有效存在,是土地 使用权抵押关系存在的前提,主债消灭,抵押关系也归于消灭。二是土地使用权 抵押具有优先受偿性。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土地使用 权(出让)折价或变卖,从折算价金或变卖价金中优先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而 获得清偿。三是土地使用权抵押是以土地为标的抵押关系。根据我国法律,抵押 的标的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还可以是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票据(如支 票、本票、汇票),单证(如提贷凭证)等,土地使用权抵押则是以土地作为标 的而设定的抵押。在分类上,它应属于不动产抵押。四是土地使用权抵押一般是 不移转占有的抵押关系。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优点在于土地价值量大,可以担保巨额债务的履行,而且土地 为不动产,实物形态稳定,一般无需交付占有即可设押。抵押期间风险较小,抵 押权人也便于监督其用益与处分的情况,另外,对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来说, 通过土地设押增强信用,既可以获得资金融通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也不影响自 身对土地的使用、收益,可谓两全齐美。土地使用权在经济生活中已得到广泛运 用。目前,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抵押贷款:即以 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银行、信用社、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贷款或者从事民间 的借贷活动。二是抵押承租和承包。即承租方或承包经营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 押,承租企业或担保承包企业的经营者,如果没有完成租赁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 所规定的经营目标。出租方或发包方有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三是担保其 他债务的履行。在其他涉及金钱给付或者可以以金钱估价的债务中,只要双方当 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以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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