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吗 |
释义 | 受拘役并不当然被剥夺政治权利,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刑罚种类有主刑、附加刑以及针对境外人员的驱逐出境三种。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附加刑可作为对主刑的补充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有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适用时可以附加多种。 因此受拘役(主刑)同时也可以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但是具体是否应当适用此种附加刑,则由法院判断。 一、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哪些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如何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两种执行方式: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2、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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