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内财产协议中限制婚姻关系的约定 |
释义 | 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无效约定及限制效力的概述: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但由父母掌管,被认定无效;2)未办理产权变更的共有不动产约定,无法得到确认;3)限制离婚自由权的谁提谁无财产约定,被认定无效。另外,婚内财产协议中对子女抚养义务、对第三人债务承担、夫妻间扶助义务的免除约定都有限制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法律分析 一、以下三种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谁无财产 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婚内财产协议中三种限制效力的约定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不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的约定,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人的由一方承担的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这类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的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如果对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用。 拓展延伸 婚内财产协议中限制婚姻关系的约定:法律约束与实际操作之间的挑战 婚内财产协议中的限制婚姻关系的约定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旨在规定夫妻在婚姻期间和离婚后财产的分配和处理方式。然而,这种约定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婚内财产协议中的限制约定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法律对于婚姻关系的自由和公平性有一定的保护,因此,如果约定过于偏向一方或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可能会被法院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 其次,婚内财产协议中的限制约定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得到双方的合理执行和遵守。双方需要充分理解协议的内容,并在婚姻期间和离婚时按照约定进行财产的分配和处理。然而,由于婚姻关系的变化和复杂性,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各种挑战,例如一方违反约定、财产评估的争议等。 因此,婚内财产协议中限制婚姻关系的约定需要在法律约束和实际操作之间取得平衡。双方应当在签署协议之前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权益,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协商解决问题,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只有在法律和实际操作的双重约束下,婚内财产协议中的限制约定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结语 婚内财产协议中的限制约定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但其有效性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的要求。在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不动产未办理产权变更以及限制离婚自由权等情况下,这些约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对第三人的由一方承担以及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等约定,则需要在法律约束和实际操作之间取得平衡。双方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权益,积极沟通、协商解决问题,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只有在法律和实际操作的双重约束下,婚内财产协议中的限制约定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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